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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北京集團公司的母子公司借款是否免征增值稅
    發布時間: 2023-08-09 10:42 更新時間: 2024-12-26 09:30

    母子公司間經常發生拆借資金行為,拆借資金是否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需要滿足什么條件?母子公司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平等經營主體,屬于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二者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質上是企業間的資金借貸行為。母子公司資金拆借區分為無償拆借和有償拆借。


    對于無償拆借資金借出方不收取利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祝(2016] 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借出方屬于無償提供貸款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 20號) 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 (含企業集團) 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母子公司如屬于集團內單位,無償拆借資金,借出方免征增

    值稅。



    對于有償拆借資金借出方收取利息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 (2016] 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借出方屬于提供貸款服務,收取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并且母子公司間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 (2016] 36號)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 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 (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因此,母子公司如屬于集團內單位且符合統借統還條件的,借出方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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