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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北京大興代理記賬企業當年未取得發票,發生的成本能否扣除
    發布時間: 2023-08-09 10:30 更新時間: 2024-12-26 09:30

    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落下帷幕。但一些企業對稅前扣除問題仍把握不準,如當年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千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真實且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憑證,或者雖然取得但取得的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合法合規的有效憑證。



    根據2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在補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一) 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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